为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指导教师的水平,结合我校近几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的实践和师资队伍状况,特修订本条例。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按学科及申请人相关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1)博士学科点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
(2)硕士学科点申请人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3)正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在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再申请硕士生导师。
(4)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学位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应有较好的结合生产实际的经历和工作基础。
3.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三年科研成果符合南京农业大学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申报条件量化指标(见附件)。
4.应开设一门与申请学科有关或相关的课程,其内容能反映该学科当前最新的成果。
5.为人师表,治学严谨,能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6.有协助本人指导研究生的学术群体。
7.校外兼职导师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可参照执行。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1.对所指导的硕士生的培养质量全面负责,严格要求硕士生遵守学校及研究生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依据培养方案和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硕士生制定学习计划及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在学科点的统一安排下,组织硕士生的论文开题报告,定期检查指导的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严格保证培养计划的执行和完成。
3.为研究生讲授课程或专题;按需承担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和阅卷任务;在研究生的各种考核评估中,按需承担命题和考核等工作;在研究生录取工作中,在学科点的统一安排下,承担与面试有关的工作。
4.按照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支付全日制脱产硕士生的助研费。支配所指导的硕士生的业务费,并合理使用,杜绝不合理开支。指导教师退休后半年内,应将其指导研究生的业务费经费本交研究生院注销。
5.积极开展教书育人工作,在严谨学风、科学精神、合作精神、创新精神、职业道德等方面为研究生做出表率,切实关心硕士生的学习和生活,对硕士生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做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6.对确无培养前途的硕士研究生,向所在学科点及学院提出终止学业的建议。
7.按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指导硕士生申请相应学位和就业。
8.积极参与学科建设,遵守学科建设的有关管理规定。
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请与审批
1.符合硕士生导师任职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学科点点长同意,填写申请培养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简况表,并提交本人代表性论著和获奖成果的首页(或封面)复印件。
2.校学位委员会有关分会初审。在充分审核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凡实到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3.校学位委员会会议作审定。在审核分会初审结果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凡实到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4.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申请人,具备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任职和上岗资格,由学校发文公布。
5.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核一年两次,与授予学位的审议工作同时进行。
四、校外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
本校根据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确有必要时,可以从外单位选聘少量副教授(或相当职称者)作为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
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主要面向科研单位和实际应用部门中实践经验丰富的学者、专家,且与本校应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必须符合本校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申报程序同本校教师。
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及所在单位就与本校签订协议书,明确培养责任,落实课题及科研经费,保证硕士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与上岗
1.组织招生:每年六月,根据硕士生导师的科研工作情况,结合其他相关考核,学科点和学院对在岗硕士生导师进行一次遴选,提出本年度聘任上岗的硕士生导师名单,编制下一年度招生专业目录。
2.录取规模:硕士生录取阶段,各学科、学院可根据参加招生的硕士生导师承担的科研任务、合格生源、教书育人等情况,提出其招收硕士生的建议规模,报研究生院在录取中参考。各学科点和学院可根据本学科的特点,提出参加招生的导师承担的科研任务的数量化指标。
3.新上岗导师:经校学位委员会备案的新上岗的硕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列入下一年度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参加下一年度的招生。新上岗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岗位培训活动。
4.跨学科招生:硕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只在1个专业招生;部分交叉学科或新兴学科,可允许部分导师同时在2个专业开展招生工作。跨学科招生的导师,应向相应学科点点长和学院院长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5.转学科招生:指导教师的科研方向发生变化,并跨到另一学科,可申请转到另一学科开展招生。转学科招生的导师,应向相应学科点点长和学院院长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6.在职博士生:本校教师正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者,若其已是硕士生导师,则在其就读博士学位期间暂时停岗,待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自行恢复上岗。
六、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复查
1.指导教师凡连续三年不招生者,应取消其上岗资格。无合格考生可录取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暂不招生的例外。
2.凡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且影响较差者,应撤销指导教师资格。
取消与撤销指导教师资格均由各学科点点长提名,所在学院院长审核后,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凡取消与撤销指导教师资格者,一般须间隔三年方可重新申请导师上岗资格。申请重新上岗的条件与程序按新上岗导师的办法执行。
3.导师在退休前三年(一般57周岁),不再列入招生专业目录。
4.已退休的导师一般不再招收研究生,其指导的未毕业的研究生可酌情转给本学科其他导师;如由该导师本人继续指导,应征得学院院长同意,学校不承担其返聘类费用。情况特殊者,由学科点点长和学院院长提出报告,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另定。
5.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60周岁后不再招收硕士研究生。
七、本条例有关条款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农业大学学位委员会
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