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苏委教组[2002]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党校工作的意见》及校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党校按校党校和分党校两级运行。
第一章 分党校的设置
第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党校在我校党的建设及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有学生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须建立分党校。
第四条 分党校设校务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其成员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及支部书记中产生。
第五条 分党校校长、副校长分别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分党校组成人员分工负责分党校日常事务。
第七条 分党校的设置、撤销及分党校组成人员的变动需报校党委批准。
第二章 分党校的任务和职责
第八条 分党校是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阵地,以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党员为主要培训对象。
第九条 各分党校必须在办学过程中贯彻"学习理论、提高认识、联系实际、增强党性"的办学方针。
第十条 接受校党校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校党校的工作部署,对本单位的主要培训对象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职业道德、管理等方面知识的教育与培训。
第十二条 在“统一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考核、统一发证”的前提下,对学生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校党校《关于加强和规范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的意见》,结合分党校的实际,制定预备党员培训计划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计划。
第三章 分党校的教学和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每学期工作计划具体安排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教学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聘请有较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水平、乐于奉献的同志担任分党校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各种培训班的考核工作;考核情况每学期报校党校。
第十七条 建立各类培训档案,并有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十八条 担任分党校教学工作的本单位教师,其教学时数记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九条 分党校应有保证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必要经费。
第四章 对分党校的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条 校党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对各分党校的考核、评估办法。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每两年对分党校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评选先进分党校和分党校工作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授权校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苏委教组[2002]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党校工作的意见》及校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党校按校党校和分党校两级运行。
第一章 分党校的设置
第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党校在我校党的建设及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有学生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须建立分党校。
第四条 分党校设校务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其成员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及支部书记中产生。
第五条 分党校校长、副校长分别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分党校组成人员分工负责分党校日常事务。
第七条 分党校的设置、撤销及分党校组成人员的变动需报校党委批准。
第二章 分党校的任务和职责
第八条 分党校是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阵地,以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党员为主要培训对象。
第九条 各分党校必须在办学过程中贯彻"学习理论、提高认识、联系实际、增强党性"的办学方针。
第十条 接受校党校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校党校的工作部署,对本单位的主要培训对象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职业道德、管理等方面知识的教育与培训。
第十二条 在“统一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考核、统一发证”的前提下,对学生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校党校《关于加强和规范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的意见》,结合分党校的实际,制定预备党员培训计划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计划。
第三章 分党校的教学和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每学期工作计划具体安排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教学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聘请有较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水平、乐于奉献的同志担任分党校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各种培训班的考核工作;考核情况每学期报校党校。
第十七条 建立各类培训档案,并有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十八条 担任分党校教学工作的本单位教师,其教学时数记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九条 分党校应有保证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必要经费。
第四章 对分党校的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条 校党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对各分党校的考核、评估办法。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每两年对分党校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评选先进分党校和分党校工作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授权校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