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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校科发〔2012〕132号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4/06/24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多出高水平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成果奖励范围是:科技成果奖,学术论文、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授权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和软件著作权,标准,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和新产品等。

第三条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基金支出。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鼓励各学院、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配套奖励。

第二章 科技成果奖

。关第四条 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下列科技成果奖,给予奖励。奖励标准:

1、 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0万元。

2、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

三等奖2万元。

3、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著作类 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3万元;

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类 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4万元,

三等奖1万元。

4、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著作类 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类 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

三等奖5000元。

5、 江苏省优秀软科学成果奖、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奖和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

6、 专利奖:中国专利金奖10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5万元;省级专利金奖5万元,省级专利优秀奖2万元。

7、 社会力量奖: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登记、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申报资格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获得一等及以上奖励并通过该渠道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5万元

第五条 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标准按第四条第1款规定额度的20%给予奖励。

六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证书应盖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委的国徽章。

第三章 学术论文

第七条 在SCI网络版、SSCI、A&HCI和EI核心版收录的期刊上,或在CSCD核心库和CSSCI核心库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原创学术论文或特约论文,给予奖励。奖励标准:

1、 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NATURE》《SCIENCE》和《CELL》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万元(30万元作为个人或团队奖励,其余部分作为科研经费)。

2、 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SCI期刊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

影响因子>20.0 每篇奖励15万元;

9.0影响因子20.0 每篇奖励10万元

3、 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SCI学科影响因子前10%期刊(影响因子9.0)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在SCI学科影响因子前10%~20%期刊(影响因子9.0)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

4、 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SCI期刊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5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SSCI或A&HCI期刊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6 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SCI学科影响因子前20%、SSCI和A&HCI期刊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奖励标准按第七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和第5款规定额度的80%给予奖励。

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SCI学科影响因子前20%、SSCI和A&HCI期刊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奖励标准按第七条第

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和第5款规定额度的20%给予奖励。

7 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被EI(国外期刊)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8 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南京农业大学最新制定的自然科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分两类进行奖励:

一类 每篇奖励1500元;

二类 每篇奖励800元。

9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南京农业大学最新制定的人文社会科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分三类进行奖励:

一类 每篇奖励3000元;

二类 每篇奖励1500元;

三类 每篇奖励800元。

10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南京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上发表的论文,按南京农业大学自然科学类核心期刊目录一类期刊论文奖励;在《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发表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或摘录3000字以上的论文,按南京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核心期刊目录一类期刊论文奖励。

11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采纳或得到国家领导人肯定批示的,奖励2~3万元;

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省部级党、政机关采纳或得到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批示的,奖励2000元。

第八条 符合两种或以上奖励标准的,按其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奖励过的学术论文,不重复奖励。

在第七条规定的期刊的增刊或以增刊出版的特刊、专辑和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研究简报、会议论文、快讯、短评、书评、译文、项目进展介绍、品种介绍、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学术动态和会议摘要等不予奖励。

第四章 知识产权

第十条 南京农业大学为独立申请人,获得授权或登记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给予奖励。相同或相似内容的专利只奖励一次。奖励标准:

美日欧发明专利 每件奖励5000元;

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 每件奖励4000元;

国内发明专利 每件奖励4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 每件奖励1000元;

软件著作权 每件奖励 1000元;

植物新品种权 每件奖励4000元。

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申请人(申请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获得授权或登记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按照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独立申请人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

第五章 标 准

第十一条 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起草单位,主持编写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正式颁布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

国际标准 每项奖励3万元;

国家标准 每项奖励1万元;

行业标准 每项奖励5000元;

省级地方标准 每项奖励1000元。

第六章 审定品种和认定产品

第十二条 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审定或获得的国家级或省级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动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各类诊断制品等成果,给予奖励。同一品种、产品在不同省份审(鉴)定的,只奖励一次;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和审(鉴)定的新品种为同一育种材料的,不重复奖励,按其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奖励标准:

1、 国家级审定畜禽品种 每个奖励5~10万元;

2、 国家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 每个奖励2万元;

3、 国家级鉴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 每个奖励6000元;

4、 省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 每个奖励1万元;

5、 省级鉴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 每个奖励2000元;

6、 新兽药一类证书 每项奖励5万元,

新兽药二类证书 每项奖励 1万元;

7、 新产品证书 每项奖励 1万元。

第七章 奖励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各学院、各单位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将上一年度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获奖证书、论文、专利证书、品种审(鉴)定证书、新药证书、新产品证书,以及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连同被采纳的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后报科学研究院,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院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呈报学校领导审批。科学研究院将审批后的奖励情况公示。如有异议,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科学研究院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公示期结束后,科学研究院开具奖励支款凭单,计财处按规定发放,应缴纳的税款由计财处统一代扣。

第十六条 所有科技成果奖励款授予第一完成人或论文第一通讯作者,并由其主持分配。我校是第一作者单位但不是通讯作者单位的奖励论文,奖励款由第一作者主持分配。第一完成人是学生,奖励款授予其指导教师,由其指导教师主持分配。

第十 如发现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弄虚作假者,经核实撤销其奖励资格,追回已颁发的奖励款,并予全校通报。涉嫌违反《南京农业大学学术规范条例》的,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SCI学科影响因子前10%和前20%期刊目录,由科学研究院公布,并按年度与数据库同步更新,SCI影响因子根据ISI Web of Knowledge数据库最新提供的数据

十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我校以前出台的《南京农业大学科技产出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或难以明确的科技成果奖励情况由学校科技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南京农业大学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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